根据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, 比如1964年民权法案的第六章和第七章, 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, 《就业年龄歧视法, 以及《美国残疾人法》和《美国残疾人法修正案》, 大学没有非法的性别歧视, 性别, 比赛, color, 国家的起源, 年龄, 残疾, 遗传信息, 资深地位, 宗教, 或者其他受联邦保护的身份, 适用于大学的州或地方法律, 在教育政策上, 项目, 和活动, 在招生政策上, 在就业政策和实践方面, 以及大学的其他领域. 作为一个以信仰为基础的机构, 大学不受某些有关歧视的法律法规的约束.